丹麦语语法中文第三章:名词3.1

外语培训 2020-02-08 10:09www.facebook-novi.com外语学习
3. 1. 名词可以分为普通名词和专有名词。普通名词是事物或者是某一范畴的名称,如果hus房子,dreng男孩,fisk鱼等。而专有名词是某一物或者某一个人的名词,是专有的,比如København哥本哈根, Lars等。
a. 名词可以表示出所谈及的事物为个体单数或者多数。
如:
Der står en stol ude i køkkenet. 一把椅子
Der står nogle stole ude i køkkenet. 几把椅子
b. 名词还可以表示出所谈及的事物是对交谈双方是已知的,熟悉的事物,还是不知或首次谈及的事物,前面的例句中en stol和nogle stole 说明说话人认为交谈双方对此情况并不事先知晓,这些名词为非限定名词。
Stolen står ude i køkkenet 那把椅子
Stolene står ude i køkkenet 那些椅子
这个例句中,表面stolen和stolene 表明讲话的人知道交谈对方对谈及的椅子是知道的,这些名词为限定名词。
c. 名词根据数,限定性,格的不同而变化。
单数
Stol, stol+en椅子
 
Hus, hus+et 房子
复数:
后缀有+er, +e, +ene+ne或者没有后缀
Sofa+er 沙发
Skab+e 轮船
Seng+e+ne 床
Mænd 男人;人
非限定形式
Stol, stol+e
限定形式
Stolen,
Stolen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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